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作者: 來源: 時間:201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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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免稅范圍,限定在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fā)生業(yè)務的代理環(huán)節(jié)。該政策出臺后,我們從不同渠道接到反映,該文件的免稅范圍過窄,后續(xù)環(huán)節(jié)不能享受該稅收優(yōu)惠,導致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納稅人稅負上升。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出臺該公告對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增值稅問題予以明確。
二、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否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yè)務手續(xù),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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